清代地方政府读后感摘抄
《清代地方政府》是一本由瞿同祖著作,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4.00元,页数:402,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清代地方政府》精选点评:
●大学时看的了,这学问做的是真讲究啊!
●剖析深刻
●层次清晰,史料翔实。经过修订的翻译也非常好!
●对清代地方政府有基本认识。阅读时内容多为浏览,未细读。 《士绅与地方行政》一章启发很大。
●可惜不能打六颗星。清代政府政治必读。
●清廷都不给基层公务员发薪俸,还能指望什么反腐。
●值得一读。
●瞿从州县的结构和功能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一人政府”的概念。制度上详细规定了州县官对辖区内几乎所有事务都负有管理责任,这恰意味着州县官没办法对所有事务负责,要通过幕友衙役长随书吏来帮助他完成日常工作,简单说幕友提供决策参考、衙役与民接触、书吏负责文书、长随监督役吏。所有事务中,刑名、钱粮是最重要的,完成维护治安和征税几乎就完成了大部分的工作内容。另外区分了官绅与学绅。总得来说虽然比较静态,有些部分是有误的(如第八章),是本不错的地方政府研究入门。
●沒有過多階級鬥爭史觀影響,比較真實的呈現了滿清地方政府的方方面面。
●简洁准确,没有一句多余的话,恨不得把整本书都背下来。译者心存敬畏,极其细致(虽然在脚注里也称作者为“瞿老”有点别扭)。对张仲礼有多处详细回应。
《清代地方政府》读后感(一):解剖麻雀与整体性分析
瞿同祖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将影响州县政府实际运作的集团分而析之,反而全貌跃然纸上。
同样是研究政府行为,研究当代经济学中,一般都是利用百度百科抓取数据库,利用定量方法进行统计、回归分析。由于缺乏细节,这类整体性的分析反而让人觉得支离破碎。
究其原因,为了追求科学性,整体性分析仅能拿到反映正式制度的一些数据,如官员的学历、任职经历与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然而,如同瞿同祖所言,非正式制度对政府的实际运作影响甚巨,忽略这些,最终将损害研究的可信度,变成自娱自乐的学术游戏。
《清代地方政府》读后感(二):《清代地方政府》读书笔记
写得太好了,虽然看起来以为是在写当今。
整理几点笔记:
1.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是高度集权的,而且职能十分繁杂,州县官就是“一人政府”,需要四个辅助集团(书吏、衙役、长随、幕友)(P315),官僚体制是正式和非正式两套关系的结合;
2.清代州县官的繁重事务与微薄收入之间的矛盾导致“陋规”这一普遍情况的出现,可以算作体制性弊端;
3.精通地方行政事务的幕友出仕无门,导致清政府失去了从有经验的行政专家中选拔官员的机会,所以在整个清代,行政专家和官员们一直分属两个不同的群体,没有融合的可能;(P178)
4.传统中国书面规定的制度与实际生活中制度的巨大差异,许多法规并未被真正实施,或多或少流于形式。结论:清代的地方行政具有整体连贯性;(P314)
5.清代民间自治在城乡都是不存在的,各类民间代理人仅仅是官府的代理人,由州县官任命受其控制;
6.士绅分为官绅与学绅,士绅没有保护百姓的法律或政治义务,顶多算是道德义务。在清代中国,地方权力只在官吏(正式政府)与士绅(非正式政府)之间进行分配(P318、319),两者顶多算做同一权力集团,而不是两个不同的集团或阶级;(P311)
《清代地方政府》读后感(三):全面崩溃
瞿同祖先生的《清代地方政府》和茅海建先生的《天朝的崩溃》我是同时开始看的。这两本书,一本是从横向细致地叙述清朝地方政府的运行模式,另一本是从纵向描写整个鸦片战争时清政府的活动。将这两本书结合在一起看,有些问题就显得更清楚了。
从鸦片战争结束之后,国人就在思考,为何堂堂“天朝上国”却打不过万里之外的“岛夷”?当然,他们也想出了很多原因。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我们的装备不行,深层次的原因是我们的制度不行。可是我们的制度不行在哪里呢?仅仅是没有君主立宪吗?其实都不是,这两个问题的背后,体现的是国人思想的问题。传统思想所组建的帝国受到外来的冲击,结果必然导致全面的崩溃。
《清代地方政府》集中反映的一个问题,就是地方官的“陋规”,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灰色收入”。这些“陋规”不会也不可能写在官方的文件上,只会存在于地方官的笔记当中。于是,瞿同祖先生就在书中运用了大量的笔记和一些地方政府的簿册,以此与中央政府所记载的相比较。两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其中的猫腻。而且,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陋规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存在于地方官周围的胥吏们。而这些胥吏的社会地位,却是十分卑贱的。
虽然这些胥吏地位卑贱,但他们却掌握着地方工作的实际权力。清代明确规定,本州本县之人不得担任本地的知府或者知县。这样做的明显好处就是,州县官很难在任期内培植地方势力,他们很难坐大。可是,这样的规定也有很大的缺陷。州县官不了解当地的土俗民情,在一些例如闽粤等地的州县甚至连语言都不通。这样一来,州县官就不得不重度依赖手下的这些胥吏。于是,这些胥吏的可操作空间,就相当大了。
正如英国的阿克顿勋爵所言:“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些胥吏们虽然拥有的权力不算很大,但这些权力往往是可以避过州县官考察而行使的,正是属于“绝对权力”。所以他们在其中就可以大动手脚,巧立诸如“纸笔钱”、“草鞋钱”等名目敲诈百姓。有机会运用这些手段的往往是书吏和衙役,因为这些人往往是当地人,对当地民情相当熟悉,因此敲诈起来也更加“得心应手”。
在中国人的固有观念里面,“权”和“钱”是紧紧捆绑在一起的。举一个例子:前段时间大热的《寒战2》当中有一个情节,香港警队警务处处长刘杰辉在推断,是什么让前副处长李文斌反咬自己原先工作过的警队。他在黑板上画了一个四分格,分别是“权力”、“金钱”、“亲情”、“个人”。这时候刘杰辉来了一句“有权自然有钱”,于是划掉了金钱。这个细节我想很多人都没注意,认为理所当然。可是细细一想,“权”和“钱”有什么必然关系吗?并没有。维系他们关系的只有“贪腐”。贪腐并不是现代人的专利,其传统也是源远流长。我们从《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就能明显看到。
当然,《清代地方政府》并不是一本专讲贪腐的书。书中主要写的是地方政府运行所必要的人员以及所要管理的事务。可是,整本书总共十章,花了四章分别讲地方官身边的书吏、衙役、长随、幕友。而在这四章详尽的叙述中,处处充斥着贪污腐败和敲诈勒索,可见事态的严重性。
书中专门分立一章叙述地方的征税,可见这一事务是地方官的主要事务之一。而关乎钱的事务,又往往和贪腐联系在了一起。其中,漕粮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可是在漕粮的运送过程中,我却发现了一件啼笑皆非的事:漕粮运输要由地方官交于转运官之手,理论上来讲这一道程序一结束,漕粮就与地方官无关了,他们也可以拿到一份“通关”凭据。可是,转运官往往拖欠不发,非得要地方官交钱之后才会签发。官员与官员之间尚且如此敲诈,那官与民之间就可想而知了。
如果我们从微观角度了解了清朝地方政府的运行模式,那《天朝的崩溃》中许多事情就变得好解释了。1840年九月,颜伯焘奉旨执掌闽浙,而此时福建的军费已经在之前的两任闽浙总督邓廷桢和吴文镕的动作下,增长到五十万两。而颜伯焘上任后,狮子大开口,一要就是一百万!而在厦门失守第七天,新任的福建巡抚刘鸿翱根据颜伯焘指示,再次奏请300万两军费!
道光帝生性克俭,花银子比割肉还痛。这次花如此大手笔,看来是对英国人深恶痛绝。可是,这么多钱砸下去,效果呢?1841年8月27日,英军只用了两天,就吃下了厦门。颜伯焘煞费苦心,用银子堆起来的防御工事,居然如此不堪一击。 这其中自然有军事实力和战斗意识的差距,但是这银子用到了上面多少,也确实值得打一个大问号。颜伯焘自然不会亲自去建防御工事,而钱拨到下面,必然要经过层层盘剥。胥吏们一方面要雇佣乡民,另一方面要置办材料。雇佣乡民自然可以克扣一点,置办材料也可以偷工减料。如果上面怪罪下来,还可以推诿“刁民奸商”,真是万全之策。如此一来,颜伯焘自己留一份,知县留一份,胥吏们克扣克扣,估计已经十去五六了。能有一半资金真正用在海防上面就已经是上上签了。
在《清代地方政府》中,提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清朝的官绅们地位往往高于一般低级的官员,甚至有的时候能和总督巡抚抗礼。在发生战争时,官绅居然可以指挥知县。官绅也负责地方团练的组织,是具有一定武装力量的。而在《天朝的崩溃》中,详细地介绍了清代的驻军方式——分散化小规模驻军。可以看出,清代的军队不单单是国防军,更是警察(《清代地方政府》当中明确说,具有治安作用的保甲制度在清代几乎实行不起来)。英军来犯,一方面政府要手忙脚乱到处集结兵力,另一方面,这些官绅大概还要参与进来搅和一通。一方面行政指挥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作战动员效率低下,焉有不败之理?
清朝的失败,不仅仅在于皇帝和中央官员们沉浸在“天朝上国”和地方官员谎报的梦里,更是从最基层的地方腐朽了起来。若没有英国的悍然冲击,清朝自然也会垮,只不过要慢上许多。我们自然不能为英国辩护,但中国人的自大、崇拜权力、吃软怕硬,如果没有外来的冲击,也不能如此明显地暴露出来,供我们反思。
清朝早就不复存在了,我们死抓不放也没有任何意义。可这些思维模式,还是留存在中国人的血液里。如果不将这些除去,无论何时都是极度危险的。
《清代地方政府》读后感(四):读书笔记
1. 州县官的困境
作为帝国行政的主要执行者(而其上司只是监督他们的执行情况),州县官负责其辖区内所有行政事务,其中以司法和税收最为主要。这二者最为主要,不仅是由于其本身的重要性,且是由于这是官员考绩的主要凭证。对于考绩不注重的内容,官员往往疏于管理。而其他影响官员仕途的内容则受到更多的重视,比如对外地官员的迎送招待。
州县官的年薪名义上只有45-80两银子,这甚至无法满足一个正常人的生活需求,而州县官还需要为他的行政支付各项开支及为他们的幕僚支付薪水。从雍正朝起,政府允许税收的火耗等收入成为州县官的合法收入,这种养廉银大多在500-1200两之间。然而这仍然无法满足官员的行政需求。一个州县官的年支出可以达到五六千两到一万两以上。
因此官员需要收取陋规费作为收入的补充,这种补充是必要的,因此也在法律的默许范围内,但合理的陋规收入和贪污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按照中国历来的财政习惯,每一类支出由一项specific的税收来满足。但并没有任何税费可以满足地方政府的行政支出,而中央又不愿提高税率,因此陋规变得必不可少。大多数官员又不愿将陋规公开化管理,认为这将损及朝廷的名誉。因此陋规的唯一制约是当地的成规习惯。
2. 州县官的下属
为了防止州县官在自己的家乡发展关系,朝廷禁止官员在自己的本省或距家乡500里内的邻省任职。因此州县官不可能熟悉其任职当地的情况,甚至听不懂方言,也不会与当地百姓有任何个人关系。这导致州县官常常受书吏衙役的控制。
书吏一般负责档案管理类的职责,而衙役则充当信使、守卫、警卫、捕役、法医等贱役。但他们都来自社会底层,没有受过相关的专业训练。
法律规定的书吏和衙役名额远远不够州县政府的行政需求。因此县衙雇用的书吏可能几十倍于规定。但理论上这并不给政府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因为在书吏的薪水在康熙朝就全数取消了,衙役的薪水也往往极低或没有。
因此书吏和衙役也不得不依靠陋规生活。由于他们的位置可以对文书账目等文件、犯人的生活起居等等进行控制,这使得他们收取陋规极为方便。因此尽管他们地位低下(大多数衙役的地位与妓女相当,不被允许参加科举),还是有人原因付出高成本购买这样一个职位。
由于书吏和衙役被视为不值得信任,而州县官又无法控制,因此州县官依赖长随对其进行监督、作为中介(法律不允许书吏衙役与幕友的直接往来)。由于长随是州县官私人雇佣,因此一般被认为更为可靠。
因此长随也可以对县衙的关键资源进行控制(比如衙门的出入、书吏的工作),从而轻易地收取赃款。长随和书吏衙役之间存在庇护的关系。因此很多官员也认识到长随不能有效地监督书吏衙役。
3. 州县官的行政
由于州县官在入仕之前只接受过正统的儒家教育,因此他们对行政管理的实际操作一无所知。而僚属官员地位低下、不受信任,因此他们的行政必须依赖幕友的帮助。明朝以后,由于僚属官员的地位急速下降(通过任僚属官员晋升仕途变得不可能),幕友的聘任开始变得普遍。
尽管司法是州县官最重要的职责,但大多数官员并不熟悉法律,也不了解验尸等断案的常识。因此尽管负责验尸的衙役也不是医科专家,但州县官一般还是将工作完全交给衙役。案件的侦破在法律上有时间限制,如果逾期不能破案,州县官将受到处罚。因此可以想象这催生了更多刑讯逼供。
征税是另一个重要的工作。但几乎没有州县官可以按照标准完成征税任务,因此面对严格的奖惩压力,政府经费常常被偷挪以弥补税收的亏欠。
由于如前所述的原因,所有附加费的征收全部操纵在地方官之手,税收过程中充满了非法索取。
索要税款的任务往往是通过里甲制进行的。而由民众中选出的里长往往处在尴尬的位置上,因为他们无法强迫穷人交税,也无法强迫乡绅等强人交税。并且尽管他的工作没有报酬,他却要为其里中所有的花户承担责任。催税的衙役也常向里长索要陋规。
其他各项行政职责,比如通过保甲制实行的治安,对于百姓的教化,各项公共工程等,由于在官员考绩中没有直接的作用,往往被官员所忽视。政府也一般不会为地方上的公共工程和福利项目拨付经费,因此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士绅阶层。
4. 士绅阶层的作用
士绅是唯一能够合法代表当地社群与管理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唯一的lobby group)。他们是地方上的非正式权力集团,可以对正式权力的运作施加强大的影响。
士绅的地位并不取决于经济状况,而是由其政治地位决定的。商人和很多地主尽管有经济实力,却不是士绅,无法在政治决策上取得话语权。而贫穷的生员尽管没有资产,但也属于士绅集团。这个集团有两种人组成:一是官员,包括现职、退休和罢黜的官员,二是有功名的学者,包括进士、举人、贡生、监生和秀才。第一种士绅比第二种士绅的地位更高。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官员具有更多的人脉资源。
士绅受到常人得不到的法律保护,他们有权豁免轻罪的刑法,也可以豁免田赋。并且他们也可以在交税和其他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影响向官方施压,避免交付陋规费用。而州县官往往无法管束他们的行为。
维护家族利益是士绅行为的首要动机。而士绅的特权都可以与其家人分享,即使很多这种分享并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
州县官经常需要依靠士绅阶级为他们提供信息和咨询,有时,比如在公共工程的建设中,也需要士绅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尽管在地方行政上作为辅助,但士绅与百姓的利益追求并不总是相同的。士绅虽然需要社会稳定来维持他们的既有利益,但只有在他们自身的家族利益不受损失时,他们才会为百姓的利益说话。另一方面,士绅在很多方面,比如地方团练的组建上,由于他们本身的地位更高、也对当地更为了解,往往会压过政府官员。
5. 以下是猜想和推论
有趣的是,如果我们设想在中国的农村社会中去掉政府结构,似乎并不会对农业社会的运作产生太大的影响。除了水利工程和向其他地区的运输出口(if any)可能会受到一定阻碍外,农村社会的生存策略是由社会自身的劳动提供的,并不依赖于政府的资助。这可能是因为农村社会的生存策略极为简单,而政府在农村社会中相当于是一个外来的统治者,它并不提供对于生存策略的任何改良和帮助。地方行政的根本目的并不是“提供”生存策略,而是“维持”现有生存策略不变,从而保证地方社会的稳定。因此,虽然地方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但却不能渗透到民众的生存策略中去。然而这个农耕社会的体系又是极为平均的,它不能产生自己体系内的强人,因而除非在极端的全民暴乱的情况下,无法对这个其实扎根并不深的地方权力体系进行反抗。地方的话语权只能交给国家体系的科举。所以地方政府与乡绅的权力网络得以长期控制地方。
因此,维稳始终都是中国的首要需求。法律将全国各个地方至于高度统一的标准之下,官员也无法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予以修正。这导致了“官僚体系的官能障碍”,官员将服从和不犯错本身当做了终极目标。另一个结果是,政治组织的首要考虑是怎样维持官僚体制成本最小。即使这种运作方式在实践上被证明不可行,也不愿进行修改,因为修改体制就意味着对现有生存策略进行变更。
成本最小的官僚体制就是职能分配最为原始的体制。换言之,就是没有任何职业化,寄希望于孔教“德政”的万能来统治万民。所以地方政治的一切职责全部由州县官一人负责。当这种体制被证明不可行时,再通过幕友的专业知识进行弥补。这种非职业化的政府管理不能满足各种实际需求,但行政体系本身由不能提供对职业化人才的培养,并且在孔教的氛围里,很多职业化的工作受到歧视,在没有官方资助的情况下,也很难得到发展。这迫使这些从事职业工作的百姓不能投入自己的工作,并且依靠职业工作之外的收入维持生活。这种混乱源自他们工作应得的报酬和现有社会允许的报酬之间的巨大落差。
由于官方对于职业工作的不承认,这些职业工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都是非正式的,因此也缺乏监管。他们处在控制着资源的有利地位,而又不受到相应的监管,因此容易产生越轨行为。效率的低下和违法行为的经常发生又导致这类工作和人员越发冗杂,人员的职业化也越发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