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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有了后续的情况。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后。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临沙县看守所。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凭啥?”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第515章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罪名不合适。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再有就是。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常理?
狗屁常理!
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
苏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法律适用不同。
向沙都中级法院提出了二审的请求。
在此期间,苏白还特意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了解情况,
并且安慰方如风,这个案子我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让他耐心等待一些时间,等到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那么就会翻案。
同时.…
苏白也在整理着提交二审的诉讼材料以及利于他方的证据。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苏白等待着法院的回复。
可是等到的却是中院拒绝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