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定律读后感100字
《刑法学习定律》是一本由周光权著作,平装出版的2019-10图书,本书定价:308,页数:,特精心从网络上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刑法学习定律》精选点评:
●“无论世界如何改变,你最后的栖身之所、安身之处都将是你对自己专业的理解和热爱,以及随之磨练和养成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我爱周光权老师的写作方式,通俗易懂,受益匪浅,刑法加油!⛽️
●十分真诚的一本书,充满温情
●周光权老师亲笔签名本
●常看常新。 要超越别人,要脱颖而出,就必须比别人守更多的“孤灯清影”。
●广泛又言之有物,适合略读,益于启发。
●好的老师可遇不可求,如同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有什么办法呢?这本书读着有听课的感觉,好久没有进过课堂了。更何况是和刑法大家做交流,我要珍惜这个机会。我不是千里马,但我自己就是我自己的伯乐。做好自己想做的事情,未来,你会自带光芒。哪怕就是星星之火也无妨!
●这是一本“好言相劝”的书。周光权老师以一本书的厚度来阐述学习刑法的方法论,可谓面面俱到,如果可以一以贯之,相信学好刑法还是大有希望的。
●雖然有時候會說著睡著又回到了具體的刑法本體問題上。總體像是在給刑法打廣告了吧。
●这是一本对刑法研习者特别有帮助的作品: 1.本书讨论了学习刑法时所需要注意的16个问题,既包含“技”,也包含“道”,通常情况下,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是以师生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呈现的,本书则深入浅出地将这种“私塾”式的教导过程呈现给了读者。 2.本书与其说是“定律”,不如更像围棋中的“定式”,本书介绍的方法并不是绝对的,但沿着本书的思路学习和研究刑法,会使你少走弯路,思考问题更周全。 3.本书虽然将讨论的重心摆在学习方法上,但随处可见作者基本立场的表达。因此,本书也可以看作作者学术思想的“浓缩版”。 4.在现行的学术评价体制下,学者花费精力写作这样的学习方法书,并不“实惠”。但学生需要的,恰恰是在起步阶段,接受更多方法论上的指引。虽然这只是一本小书,但其背后的学术担当,是理应得到致敬的。
●这本书给人的启迪很多,是清华法学院资深刑法教授编写的,给我这个还没入门的法科生一丝许久不见的光芒,让我重新燃烧起了对法律探知的火苗。 干货很多,引入思考,启发思维,了解学者的思维角度,只要是方法论介绍。
《刑法学习定律》读后感(一):刑法入门
“无论世界如何改变,你最后的栖身之所、安身之处都将是你对自己专业的理解和热爱,以及随之磨练和养成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我爱周光权老师的写作方式,通俗易懂,受益匪浅,刑法加油!⛽️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真的是全书都认认真真读完了,也明白做学问路上是偷不得懒的。多读,多看,多问。 不盲从权威,也不过分排斥。
下学期加油
《刑法学习定律》读后感(二):刑法,讲究一个道行
前后还是花了不少时候,三两天时间,平均半小时看一章。收获可谓相当之大,许多是回应了先前自己的思考,例如比较研究、问题意识、尊重立法、教义平易、回应实务等,也有很多是新的点拨与启发,例如自己对刑罚论的忽视,大数据时代自己在关注重点方面的徘徊,刑事政策和刑诉法与刑法教义学贯通能力之匮乏。
最重要的还是定律5的阅读书单和读书经验,相比手里积攒的劳东燕老师的刑法学书单、何海波老师的行政法书单让人隐约能窥见纲举目张之重点,但仍对具体每本书该读到什么程度颇有怀疑,这儿几乎是细致贴心到把至少一年半刑法研习的轻重缓急路线图摆在你面前,下不下功夫真的就看自己的修为了。这一章值得反复看,也值得继续在鼓舞之下努力阅读,这应该是全书最大亮点了。
有时候我在想,也许早点看到这本书或许不会荒废许多光阴,不过也只得宽慰自己现在倒也不迟。更重要的是,自己虽学力生疏,但几年来已有自己一番体悟,能对上话就很不错,许多观点也未超出自己理解的范畴。
归根究底,刑法门道太多,包罗万千气象。自己是否愿意入其门还有待时间见证,但保持温和姿态、埋头卖力苦学想必是应当。
专业书在豆瓣留的第一本打卡,2020年认真记录,希望能有好的表现。
《刑法学习定律》读后感(三):冈田准一与刑法学习(其实没什么关系)
承蒙柏老师的推荐,花了两三天把周光权教授的《刑法学习定律》看完了。最近我一直有种想把某件事静心做好的心态。正如冈田准一说过的:“想把这份工作,像匠人一样做到60年以上。”对于冈田君,“工作”指的是自己的演员事业;而对于我,我想应该就是法律这份行当了。在这个心态下读这本书,着实受益匪浅。
整本书用词朴实,言语平和,没有很多晦涩的术语,连门外汉都能轻易读懂。仿佛这是一门选修课,而周光权教授就在面前,向你娓娓道来似的。阅读这种行文风格的书,自然是让人心情愉悦。
大概讲讲这本书的内容。不过,目录部分总结的已经相当不错,仿佛在看一篇论文似的。但还是想用自己的话消化总结一下。
刑法学的魅力,既可以帮助别人,适当的争论与思考又有益于身心健康。研究刑法有些苦涩,但学者们大多有苦中作乐的精神,爱好很多。
研习刑法要有体系性,关注“学派之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考虑问题;刑法与哲学思辨、社会学、特别是犯罪学关系很亲近,要注重这些问题。作为研习刑法之人,不能总是批评实务,也要理解实务。
学习刑法知识当然是最重要的,但知识太多,也要注重方法论的学习。面对“学派之争”,君子“和而不同”,切不可揪着细节的用词问题不放。不要咄咄逼人,做一个温和的人。
在比较和借鉴中,通过对德日刑法的研习,对于中国刑法问题要批评的言之有理,才能完善中国刑法。特别是学好德语或日语,很重要。
学会高效阅读刑法文献,多做笔记,积累素材。合理的阅读计划也很重要,每年、每月、每周读什么书,尽量确定下来。高效的阅读,总结、提问、积累也不能少。
写刑法论文,完全的创新是非常难的,部分创新便是好文章了;不仅仅要阅读文献,做好文献综述,利用好文献。论文的正式写作,要关注、尊重现有研究,面向实务,当然要追求一定的创新。
在立法前可以批评立法,但法律制定出来后,我们就应该关注解释学,如何将不合理的法律解释的合理。
四要件和阶层论之争,当然要向阶层论靠近,实务上则可以使用改革成本较小的方式。
犯罪论很重要,但是刑罚论也很重要。对于民众的重刑诉求,如何解决这个难题,也应当予以关注。
大数据时代,法律也不可避免地走向这一方向,但司法人工智能并不能取代人类,同时刑法领域的个案价值很高,要关注它;面对复杂问题,相信人自身的直觉,而非数据。
刑法不能偏离生活经验,但生活经验不是简单的共情。情绪化的直觉不可靠(欧盟废除死刑)。
理论与实践似有脱节,但学习也好、办案也好,还是要以教义学为基础。
学刑法当然也要学刑诉,刑法上难以减少死刑,但可以试着通过程序来实现目标。刑事实务中某些做法并不合适,例如庭审公开直播等等。
持之以恒地学习,养成批判性思维,勤于笔耕。
让我十分感动的地方,莫过于“做一个温和的人”了。可能也和我最近情绪很糟糕有关,但是,信息化时代,太多的焦虑、太多的自负、太多的恶意,被无限传播,无限放大。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所有人都应该读一下这些“肺腑之言”。不要求别人,只反思自己,我希望我以后也能做一个温和的人。
不过也许也是我的问题,既然知道会看到很多让自己生气的事情,我为什么一定要去看呢?这些事又不是我看了就能有所帮助的,面对充满恶意的个人,倘若无法改变,最好的办法应该就是不再去理会。
想说的太多,但能用笔写下的太少,不想陷入一种哀怨的心态,就此打住。
希望自己能像匠人一样,将这份工作好好的做下去。
《刑法学习定律》读后感(四):刑法学习定律:朝闻道,夕死可
“我们需要很多力量,很多傲气,或者很多爱,才能相信人的行动是有价值的,相信生命胜过死亡。”
考北大之前,曾经有一次终身难忘的面试经历。
那是在中山大学老校区,带着历史感的校门与学校的正门隔着一条马路,而校门正对着的,是珠江,恰逢宪法修正案之后,校园里横幅也都政治正确得让人厌恶,我心里有很多疑问。学习法律有一个过程,就是不可明状的愤怒感,就好像掌握不了内心的火候一样。具体而言就是失去了本来无知的状态之后的不安定感,即哈佛Sandel教授说的“Self knowledge is like lost innocent.”
2018年4月1日,校园里攀援的老榕树上停满了啄食的乌鸦,我在红砖建造的法学院门口等待面试。中大是一所有点傲慢的南方学校,面试的时候大家都按着分数排名排着队,在逼仄的楼道里等待行政老师喊名字。杨彪教授迟到了,学生耐心地等着。
给我的问题是这样的:“如果行为人走私医用器械入境,没有在医院使用,而是在健身中心使用,这种情况如何定罪。“
我说老师我不知道。
虽然说毫无悬念没有被录取,但是我一直念念不忘这个问题,期待自己有一天可以解开。(当然落榜真的非常难过就是了。见日记《人民南路》)
新冠以来的日夜,我握着手机,罗新教授说“一生所学,只为此刻”,直到自己筋疲力尽。“我们需要很多力量,很多傲气,或者很多爱,才能相信人的行动是有价值的,相信生命胜过死亡。”(《人都是要死的》)我试图说服自己不要沮丧,因为这恰恰是他们所期望的。
唯一得以慰藉的,是周光权教授的这本《刑法学习定律》。
阶层论:既然官员犯错总能逃脱或者无人追究,法律又有何用
阶层论,我似乎应该向萨特那样宣传“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那样带着巨大的热情宣传阶层论。就在顷刻之间我明白了理论如何影响思维。权力的暗影之中,仿佛是一片法外之地。有法有人可以不依,那法有何用,这样的颓丧的时刻,阶层论带入一种积极的视角:
周光权教授说的阶层论,即不法与有责分开论证。虽然法律可能无法保证直接让这些官员进入理应去的监狱,但是法律可以论证其行为属于不法行为。从而起到一定的犯罪预防的效果,让社会大众也可知悉该行为属于不法行为。至于有责性,为何无责,甚至无人追究,则可属于另一个分析层面,在这个层面引入政治考量的问题。即使论证之后只有我一个人知道,我仍要去论证。通过这个阶层的思考,我挣脱了法律的无力感。在第218页中,教授写道:
按照我的想法,要精准回应生活经验(或常识),还是要绕回教义学那里,也就是说,要准确回应生活经验就必须建构刑法教义学。……教义学是去完成民众无法完成的论证。学法无法救国,就如同学医无法救国那样,没有哪一个学科声称可以救国。那种失望的感觉我们在某个时刻总会遭遇,那是因为我们是一个人。周教授说:“刑法学能够让你洞察世间的不幸”。(P295)
论证你的权利:刑法学是权利保障的学科
贪污犯罪中,犯罪数额至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才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2009年一份司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就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P240)该法的废除,与周教授的努力大有关系。在书中,我时常看到的是冷静的理论论证,但是保障的是最弱势的群体。比如说,对于恶意透支的处罚,不可适用缓刑的规定,因为起刑点三年不可适用了。教授对普通的持卡人受到重刑,地方办案部门沦为“讨债工具”,实务中免除发卡银行的审查义务和监管义务的情况感到不公,于是建议两高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我看的时候大呼精彩。后面我想,就好像金斯伯格大法官说的,你要去说服别人来同意你的观点。我什么时候可以做到一点点写有说服力的论证,我就不至于对我的学科感到无力。毕竟我写出很好的论证这件事情,够我努力一辈子的。“朝闻道,夕死可”,即使我努力阅读所教育和说服的仅仅是我自己,那也值得。但是我不能忍受在存在这么多不公的情况下,是我的论证让法学蒙羞。
说到写作,教授安慰说即使无法创新,“把问题解决思路说得比别人更清晰,实践中更好用”亦值得鼓励。(P130)也试图告诉我们创新的重要性,一些新的观点可能就像“散落的珍珠那样”。这样的说法非常可爱。他时刻表现对法学的喜爱,引用道:“法律因而是一门非常令人激动的学科,因为答案往往不是阅读法条就能发现的。”
面对你的疲惫:英雄主义还是人之常情
我毫不迟疑地承认,从事法律工作一样可以活得很伟大;你一样会抱怨生活,尝到英雄主义的苦酒,因求不得而心力交瘁。(霍姆斯 1886年)在最后一页,他说要做好思想准备,“选择一条道路进行研究是非常辛苦页非常容易感到沮丧的”,但不要有太多功利心。
我想起马艳在《北中国》中的一段话:“人们希望着有什么样的责任降临,有什么样的大运动再次发起,其实不,我们只要简单的世俗生活,卖大葱的货车停泊在路边,扩音器单调而热诚,土豆在地上打滚。”
在疫期,我此刻听着窗外马路上只有和黑夜和昏黄的路灯混在一起才动听的车轮声。
《刑法学习定律》读后感(五):探寻刑法学习的最佳路径
一、本书的基本定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的新作《刑法学习定律》于今年10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付梓面世了。与作者以往的著作不同,这本小书并没有聚焦于具体的刑法理论抑或实务难题,而是以作者20多年来在清华法学院指导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心得体会为基础,介绍了刑法学习的16个“定律”,是一本为刑法研究生“量身定做”的学习手册。作为本书的目标读者,阅读本书的过程,就像是在阅读老师写给自己学生的16封信般亲切。
本书值得阅读的理由,书与人两方面都有,在这里我想先谈谈人。周光权教授是一位在理论研究、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往返观照的“三栖法律人”,作为刑法学者,他较早地在国内提倡刑法客观主义和阶层犯罪论,见证和参与了过去20年里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过程,在刑法学派之争中亦发挥着引领作用;作为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他是为数不多长时间“一线”参与国家立法的专家学者,至今仍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中担任副主任委员;而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挂职,以及和来自控辩审三方的实务精英保持密切交往的经历,则进一步造就了他的学术底色。一般而言,法学研究越精深,越容易习惯抽象的思考方式,接触实践越久,则越容易相信“存在即合理”这类说法,而周光权教授的见解,往往能够在保持理论批判精神的同时,尽可能地考虑被实务的接受程度,这在刑法学者中是不多见的。近年来,周光权教授致力于促进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并于今年年初出版了《刑法公开课(第1卷)》,该书运用前沿刑法理论对实务中的若干疑难案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将问题解决放置于客观化、精巧化、实质化的体系性理论研究之中,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产生了良好反响。在我看来,本次出版的《刑法学习定律》和《刑法公开课》间是互为表里、相得益彰的关系,《刑法公开课》大致可以比作刑法“招式”的演示,是刑法教义学的运用实例;《刑法学习定律》则类似于“内功”的传授,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
相对于知识的积累,方法上的更新往往是一种更为深远的进步。正如台湾学者蔡圣伟教授在论述学习法学方法论的意义时所指出的,“与其自己要鱼吃,不如自己学钓鱼。学会思维方式,才能独立地得出自己的法学推论;在面对从未思考过的法学问题时,才不至于完全没有头绪。”本书虽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方法论著作,但同样贯彻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理念。本书认为,尽管在研究生阶段首先是要学习知识,但无论老师多么厉害,他的知识总量总是有限的,在当前的网络时代下,与其劳心费力掌握导师的理论观点,不如重点关注导师的刑法基本立场、思考方式、研究方法,学习他遇到难题时的切入点(第47-48页)和保持学术兴趣的方法(第50页)。《刑法学习定律》正是作者对其刑法基本立场、思考方式、研究方法的一次集中展示,旨在通过通俗的语言和大量实例,尽可能地将刑法方法论从学术讨论的层次上“拉下来”,使其更好地被刑法研究生、实务人士和其他刑法爱好者所了解和运用,最终在学习的过程中站在我国刑法学的前沿,避免走上弯路。
二、本书的论述路径和主要内容
在论述路径上,本书从刑法学的独特魅力、学习刑法应当先储备哪些知识、重点从老师那里学什么谈起,共讨论了16个问题,这种顺序上的安排,恰好呈现出一种由浅入深的阶梯状结构,与不同学习阶段的需求相对应。本书认为,本科阶段的学习,侧重于法学各学科的通识性知识,此时的学习方式主要是听老师讲授及阅读刑法教科书,毕业后经过训练,可以办理较为简单的案件;硕士阶段则需要学习相对复杂的刑法理论,有一定阅读量,以保证毕业后经过训练可以办理相对疑难的案件;而博士阶段的学习面相对较窄,需要在足够丰富的阅读基础上,对理论本身展开怀疑和反思(第18-21页),而在我看来,本书讨论的前4个问题,即刑法学的魅力、刑法的知识储备、刑法的学习重点、如何对待比较法知识,相对侧重学习理念的传播;中间5个问题,即如何阅读刑法文献、如何培养刑法思维、如何写作刑法论文、不要热衷于批判立法、如何走进阶层犯罪论,主要涉及研究方法的讲授;最后7个问题,即如何训练刑罚思维、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不迷失学习方向、刑法判断如何处理好和生活经验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如何在刑法学中接纳刑事政策、如何追求刑法和刑诉法的一体化、如何持之以恒地保持刑法学习,则主要涉及学术视野的培养。这样的划分,大致可以看作刑法学习方法的“初阶”“进阶”和“高阶”。
在本书的具体内容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有以下几处:
一是关于如何对待比较法知识的论述。在过去二十年里,德日刑法理论大量涌入我国,给我国刑法学带来了极大的知识增量,但与此同时,很多学者主张,刑法研究要有中国主体性,言必称德日的做法,是学者缺乏理论自信的表现。本书在第4部分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回应,本书认为,在研习刑法过程中,不能将中国刑法学和外国刑法学和截然分开,从而本能地采取一种排斥甚至拒斥的态度,只有通过比较和借鉴发现我们的不足之后,才可能逐步提出完善中国刑法学的具体方案(第60-61页),学习德日刑法学的发展经验,并不是崇洋媚外,而是为了在审视别国刑法学发展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少走弯路(第63页),尽管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存在误解有所难免,但更重要的还是要保持对德日刑法学的尊重,
在比较中尽可能地澄清对国外理论的误解,这样才能不被那些停留在直觉上、缺乏教义学应有训练的说法所迷惑(第71页)。
二是关于刑法研究生如何进行论文写作的论述。论文写作是刑法研究生必过的一关,但在今天,却成了不少研究生面临的“拦路虎”和“老大难”。在本书看来,论文的问题意识的来源有两方面,首先是司法实践,其次是刑法理论,想要培养问题意识,就需要多接触案件,或是多进行理论阅读(第121-122页)。在收集文献时,要尽可能全面,并通过大量阅读和做一些简要笔记的方式来储备知识,要有意识地锻炼做文献综述的能力和比较研究的能力(第126页),在论文写作时,要注意谋篇布局合理,关注和尊重现有研究,并尽可能地注重理论和实务的结合(第128-129页),争取在经验层面或者解决实务难题层面有所创新(第131页),同时要遵守学术规范(第136页)等,这些都是十分有益的建议。值得一提的是,本书在介绍论文写作方法时,并未完全从正面论述,而是举出了一些论文写作中的“警示”,例如集中于在立法规定或静态制度的层面上进行比较研究,而不关注制度背后的理论逻辑(第126-127页);将自己所写的理论看作“一路通吃”的理论(第132-133页);多个注释引用同一文献,或是连续引用同一文献三次以上(第125页,136页)等。
三是关于如何厘清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关系的论述。近年来,“实践反对理论”的声音在刑法领域不绝于耳,这种现象的形成,固然源自部分理论研究者的“高高在上”,但一些实务人士的“过分世俗”也难逃其咎。本书则认为,理论和实务的偏差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为实务相对于比较纯粹的理论而言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多(第224页),此时不能简单地去责怪理论界,也不能简单地苛求实务部门,更不要轻易去说理论和实践脱节,而应当思考出现这种情况背后的原因(第230页),只有这样,才能正视刑事司法的某些乱象和部分“实践倒逼理论”的情形。同时,司法解释的大行其道,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理论和实践的相互沟通,它一方面减少甚至消除了刑法学者发现问题的机会,使得刑法理论有时沦为“司法解释的解释论”而非刑法解释论;另一方面无意中向一线法官灌输了判决只需引用司法解释,而无须说明理由的错误观念,相反,如果由法官个人在具体裁判中针对个案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势必会带来理论与实务的互动而非排斥(第237-238页)。当然,本书对于司法解释,也不是一昧地持谨慎态度,本书作者曾亲自参与推动有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合理化,本部分对于这段经历,亦进行了详细的回顾(第238-242页)。
四是书中随处可见的“小幽默”和人生哲理。本书除涉及专业知识的部分外,基本坚持了口语化的表述,还不时地夹杂一些“小幽默”,如“对于刑法学教授的小调皮,法学院院长的办法真不多(第12页)”“老师们原本都关系不错,不需要你们为了一个学派站队,而先去明争暗斗‘打起来’(第54页)”“千万不要以为现在‘人工’已经不行了,人工智能才行(第200页)”等,这样的语言风格大大增强了本书的趣味性。更可贵的是,本书还包含诸多为人处事的经验与心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随笔的性质。如所周知,清华法学院的五名刑法教师在刑法基本立场上并不相同,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旗帜鲜明地主张结果无价值论,本书作者则是行为无价值论在我国的扛鼎人物,新世纪以来,双方展开了多轮论战,并各自形成了总结性的作品,“火药味”极浓,这也使得一些人开始揣测上述几名学者的人际关系。而本书则明确指出,每个学者在刑法基本立场上与他人有一些差异是完全正常的,他人的批评,恰恰表现出他人在学术上对你观点的重视,只有尊重观点的差异,尤其要能容忍和接受来自晚辈的批评,学术才能有所发展(第52-53页)。由此可以看出,本书作者和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等同事丝毫没有因为观点的不同而影响各自的友谊,这种对学术固执而对学人宽容的态度,或许是清华刑法学科在过去二十年里始终保持强劲的重要“密码”。
三、本书的“能”与“不能”
除内容之外,本书的书名亦值得咀嚼。在翻开本书时,读者可能会对书名中“定律”一词感到疑惑,如所周知,“定律”通常在自然科学中使用,是指科学上对某种客观规律的概括,它一方面起到简化论证过程的作用,另一方面则成为进一步思考的起点。例如,物理学上有著名的“牛顿三大定律”,这三大定律既是牛顿力学的基础,同时又促进了微积分和地球引力的发现。但疑问在于,自然科学的重要特征在于价值无涉,而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价值判断,此时是否有“定律”的存在空间?更重要的是,“定律”意味着至少在特定领域内,是不可推翻的,而刑法学习更多是一个“随心所欲”的过程,是否要受到“定律”的制约?
实际上,法哲学理论已经就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在德国学者看来,科学的目标在于发现“真实”,但各门科学所要研究的“真实”之间具有质的不同,相应地,科学理论的构建和命题的表述,尤其是“证伪”的手段,会因为学科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此时如果我们将科学理解为“目标在于获得认识的有计划的活动”,那么法学在强调概念的精确化与思维方法的有序性的同时,就使其获得了“可检验性”(Überprüfbarkeit),从而具备科学的特征。当然,这个意义上的“科学”,已经不再局限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据此,本书所介绍的刑法学习方法之所以能够称为“定律”,并不在于作者个人的权威,而在于它系统而全面地反映了作者所在的学术共同体,即“德日派”刑法学者通过长期的探索和积淀而形成的、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所认可,同时被我国青年刑法学人广泛接受的学术范式。本书所使用的“定律”一词并不能像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定律”那样具有普遍的、稳定的指导作用,它的作用更多表现在让读者在走入刑法之门时,具备相对扎实的知识基础和相对开阔的理论视野。从这个意义上看,本书所介绍的16个“定律”更像是围棋中的“定式”,初学围棋者在对弈时按照定式行棋,可以减少计算量,同时也更加稳妥;随着棋艺的精湛,在面对同样了解定式的对手时,就应当根据局势,调整或突破定式;而到了围棋国手的阶段,完全可以做到“随心所欲不逾矩”,此时大师们的下法,往往就成了新的定式。这也要求我们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本书是“航海图”而非“造船术”,方法再好,也不能取代知识本身。
既然作者已经“在晚窗之下,为你举一盏读书灯(第6页)”,就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执行力,广泛阅读刑法教科书和论文,积极写作,把“学习定律”贯彻到日常的学习和研究中。否则,无论读多少遍《刑法学习定律》,都无法改善刑法学习。
其次,想要学好刑法,必须敢于怀疑一切,包括对导师(以及导师的导师)的学术观点的大胆怀疑、反复追问(第50页),这里显然也包括对“学习定律”的怀疑。这启示我们,在运用本书介绍的学习方法进行学习研究时,要随时抱着结合实际情况“检验”和“调整”的心态,而不能将本书当作“真理”或是“教条”。或许,周光权教授写作本书的最终期许,就是希望“学术后浪”们通过对“定律”的学习,将来超越“学习定律”。
四、本书的意义
近年来,北京大学出版社引进了一批法学学习方法类著作,如德国学者罗兰德.梅德尔教授的《如何解答法律题》、托马斯.M.J默勒斯教授的《法律研习的方法》;以及日本学者大村敦志、道垣内弘人教授等人合著的《民法研究指引》等,得到了学生和教师的一致好评。然而,这些著作毕竟是在外国法语境下写就的,不可能完全满足我国学生的需求,但在现行的学术体制下,花费精力写作这种难以转化为“GDP”的著作并不“实惠”,有时还可能被扣上“好为人师”的帽子。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法律学术界和出版界都必须认真思索的问题。《刑法学习定律》作为国内第一部系统讲授刑法学习方法的专著,对此做了有益的探索,其背后的学术担当,是值得致敬的。
德国法哲学巨擘阿图尔.考夫曼在修订其《法律哲学》时,曾发出“小书,各有各的命运”这一感慨。而在周光权教授已出版的13部个人专著中,《刑法学习定律》在篇幅上仅多于《注意义务研究》,是名副其实的小书。有趣的是,出版于1998年的《注意义务研究》是周光权教授的首部个人专著,彼时他还是中国人民大学的博士生。如今21年过去,他又写了一本小书,却不再拘泥于细致的问题,而将讨论的范围扩大到了刑法研习的整个过程,甚至有一些对自己的学术生涯进行总结的意味,一小一大之间,夹杂的是中国刑法学逐渐告别“失语”的艰难历程,个中感慨,恐怕只有作者本人才能知晓。但我相信每一位认真阅读本书的读者,都能够从书中欢快的文字里,感受到作者对刑法的热爱,以及以刑法为业的自豪。我还相信,作者通过这本小书总结自己的学术思想,并不代表他攀登学术高峰的热情已经冷却,而是希望自己能走得慢一些,从而能够更多地关注学术传承,使正处于青春年华的后辈们不再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得以将精力集中于学术本身,是一种“为了忘却的纪念”。陈兴良教授曾将刑法学术史研究比作“学术上的忆苦思甜”,本书为探寻学习刑法的最佳路径所做的努力,虽然主要面向未来,实则蕴含着相似的期许。
(本书评发表于《人民检察》2019年第23期,感谢周老师为我们带来这样一部佳作!)